
10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0
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代號:
31530
等 別: 薦任
類 科: 會計
科 目: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全一張
(背面)
11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多久完成其查核?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12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其後續處理之程序為何?
先送該管主計機關查核無誤後,再由該管主計機關轉送審計機關
分送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先送上級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再由上級主管機關轉送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13 決算法第 11 條規定,政府所屬機關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應於何時辦理決算?
結束之日辦理決算 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決算
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 年度終了時一併辦理決算
14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其預算執行時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如何處理?
併入決算辦理 補辦預算 追加預算 動支預備金
15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在考核財務效能時之有關規定,何者正確?
各主管機關應將逐級考核各機關按季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收入,與經費之實際收支狀況,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
明之
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預算案前,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及本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16 下列有關公務審計之規定,何者錯誤?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各機關會計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審,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應報告該管主計機關長官處分之
17 下列有關預算法所規定之名詞解釋,何者錯誤?
稱特別收入基金者,謂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其可分為: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等三種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其可分為:普通基金、特種基金等二大類
18 下列有關特種基金之規定,何者錯誤?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將全部歲入、歲出編列於總預算中之特種基金,其預算為總預算
將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預算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19 依預算法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
施政計畫 施政方針 預算編製方法 預算籌編原則
20 決算法第 9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如何辦理?
機關改組者,由改組前之機關編造 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編造
基金改變者,由改變前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前之基金編造
21 下列有關會計總報告差額之解釋的規定,何者正確?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應由該管主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財物經理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徵課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應由該管徵課主管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公債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應由該管公債主管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22 下列有關財物審計之規定,何者錯誤?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作業之稽察,如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予糾正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
查核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等,如有遺失、毀損,或因意外事故而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
審核
審計機關得派員赴成本加利潤計算之承攬廠商,就政府採購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23 各機關依預算法第 69 條規定,被列為準備之未分配數,如實際需要,擬動支時,應專案報經何機關核定?
行政院 審計部 財政部 行政院主計處
24 依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期限完成,下述何項支出不得於本預算年度動支?
法定義務支出 公務人員人事費 一般新興資本支出 已獲授權之原定計畫
25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規定,何者錯誤?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為強化內部控制功能,所以辦理會計事務者,其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