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頁次:
2關稅法第 9條所稱「確定」,下列情形何者非屬之?
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未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3海關依關稅法第 74 條第 2項規定變賣逾期不繳稅貨物,下列何者錯誤?
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納日數繳納滯納金,補辦繳稅手續提領者,海關
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 20 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
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
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納稅義務人得於 5年內申請發還變賣所得餘款,逾期繳歸國庫
4依關稅法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非屬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
或海關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關稅法第 29 條第 3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
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進口貨物之名稱
5依關稅法所定各種款項之繳納,下列何者正確?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5 日內為之
依關稅法所處罰鍰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30 日內為之
依關稅法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14 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繳納
6依關稅法第 4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在其應繳金額多少以上?及在什麼時點之下,聲請法院就其
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 50 萬元;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
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 50 萬元;於處分確定後
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 100 萬元;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後
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 100 萬元;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依法申請復查後
7依關稅法有關退還稅款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1年6個月內,檢附
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之期限,以 1年為限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進口 1年內因已逾有效期限依法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
日起 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退還其原繳關稅
應退還納稅義務人之款項,海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
8依關稅法第 20 條之 1第2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承攬業者,欠繳同法規定應繳稅款或罰鍰,海
關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而不足時,經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依同法第
93 條第 2項規定,得如何處分?
警告並限期改正 處新臺幣 6千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
得按次論處罰鍰 停止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9依懲治走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條例所定走私及私運,下列何者正確?
運送、銷售或藏匿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 1項之走私物品者,不處罰未遂犯
海關緝私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
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走私行為之處罰,只得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不以私運物
品進口、出口論,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