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四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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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四等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考試時間
1
3
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1850
頁次
一、行政訴訟法第 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
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為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8項規定:「開發單位違反
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同條第
9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
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
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請整理說明上述有關環境
影響評估違法行為之「公民訴訟」程序。25 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整合各項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資格、合格
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之規範,於民國 105 5會銜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訂
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發布施行,並曾於 108
7月及 109 7月修正。請列舉該辦法規定之 8專責人員與專業技術
人員。25 分)
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
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得有「命令與控制」與「經濟誘因」兩種行政管理、管制
作為,請論述兩種作為之規定內容。25 分)
代號
4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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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以某工廠放流水水質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1項規定,主管
機關依同法第 40 條第 1項裁處罰款為例,論述該工廠如果不服處分,
依法可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包括訴願與行政訴訟)25 分)
參考法條條文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第 1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
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污)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罰鍰……
訴願法第 1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 4條第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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