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薦任
類科(別):消防行政、消防技術
科 目:消防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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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條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請說明
「生物病原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定義為何?(25 分)
二、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第 15 條之 1規定,請說明「淬火作業場所」、「鍋爐設備
場所」與「油壓設備場所」之作業型態及處理數量符合何種規定時,且
於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一定安全規範,該部分得不適用第 15
條6類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之第 1項第 2款至第 7款規定。(25 分)
三、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當重大災害型態未明時,
相關設置規定為何?(25 分)
四、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0 條,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
防救會報,其任務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