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3501
頁次:4
-
4
41 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被判 A罪3年、B罪7年、C罪10 年、D罪15 年。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
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內定其執行刑?
3年與 20 年之間 3年與 30 年之間 15 年與 20 年之間 15 年與 30 年之間
42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刑法第 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
43 關於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而得阻却違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受命之下級公務員明知命令為違法而執行之,不得阻却違法
命令之內容不以受命之下級公務員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為必要
命令之形式不論為書面或言詞方式均可,不以具備法定程式為必要
下級公務員應就命令是否違法予以實質審查,並於認定違法時拒絕執行
44 甲於捷運車廂中行竊 A之財物,一週後復以同一手法竊取 B之財物得逞。經偵查後,檢察官僅就甲竊取
A之財物犯行部分予以起訴,法院因此不得就甲竊取 B之財物的犯罪審判,此種審判範圍的限制,稱為
何種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
45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
所謂「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
公務員所實施之恫嚇脅迫行為,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使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
本罪之成立,必須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46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中,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
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除「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
外,亦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不以與公務員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
47 下列關於刑法上「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公立學校教師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不論是否從事採購行為,均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村、里長辦理村、里之交辦事項,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替代役役男於市政府服役期間,非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選任之鑑定人,對於受託鑑定事項,予以鑑識、測驗及斷定,非屬行使委託機關
公務上之權力之公務員
48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後,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下
列關於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不得減輕其刑 應減輕其刑 應免除其刑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49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據
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50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 163 條脫逃罪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