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指數投資證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注意事項:
一、申請公司應據實填報檢查表,如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者,本公司將請申請公司重新補件,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公司填報異常或不適用之項目,應於備註欄確實說明原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 發 行 人 填 報 | 交易所審查 | |||||
正常 | 異常 | 不適用 | 備 註 | 正常 | 異常原因說明 | ||
一、申請增額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於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已申報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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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符合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下稱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本次增額發行單位數達一百萬單位以上。 | |||||||
(二)申請公司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之情事: 1、未有申請文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 | |||||||
2、申請事項未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 | |||||||
3、未有發行處理準則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之情事。 | |||||||
4、未有經本公司限制不得申請其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之情事,或曾有限制不得申請之情事,已逾限制期間。 | |||||||
5、無其他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之情事。 | |||||||
三、發行計畫之項目及內容已依據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編製。 | |||||||
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格式及內容已依據指數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編製,且已明定損益限額之強制贖回條款。 | |||||||
五、律師意見書及其檢具之相關表件內容,已對申請公司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各項聲明書及申請公司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申請公司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 | |||||||
六、申請公司依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應增提履約保證金者,已依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 |
申請公司填表人:
(申請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