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危險作業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承攬廠商 | |||||||||
公司地址 | 電話 | ||||||||
負責人 | 電話 | ||||||||
施工工程名稱及內容摘述 | |||||||||
作業區域 | 作業期間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危險作業種類:
□ 高架作業:指未設置平臺且高度兩公尺以上或已設置平臺且高度五公尺以上之作業,均 為高架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 □ 吊掛作業:請外包商車輛進行起重吊掛之作業。
生鏽金屬板等)從事屋頂之組立、修繕、拆除作業及設置於輕質屋頂之 設備(係指採光、通風排氣、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安裝、檢修、拆 除作業。
☆局限空間作業及輕質屋頂作業承攬商應於作業前兩週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進行危險作業線上通報(https://dons.osha.gov.tw/),完成後,請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回復之e-mail內容列印,檢附作為作業申請單附件,茲證明已完成通報。 ☆提醒:進行通報時,請於備註欄位說明作業方法及採取相關防護措施(300字以內)。 | |||||||||
承攬商負責人 簽章日期 | 承攬商管理單位 簽章日期 | 環安中心 簽章日期 | |||||||
備註:
承攬商承攬作業如須實施危險作業,應於承攬施工前依約提出申請許可。
各危險作業相關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如下所示。
申請流程:承攬商承攬商管理單位環安中心,始完成申請程序。
警衛室通報電話:(03)856-5301#1306、1307,0921-146-080(值班手機)。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動火作業
承攬商管理單位應於作業前對承攬商進行施工場所環境危害之告知事項。
動火範圍內易燃物須隔離及警告標示,2公尺內淨空或舖設防火毯,且無失火之虞。
施作現場須自備滅火器,亦須派監火員在旁監視火花飛濺情況並加以改善。
施作區域須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得動火,該項作業前檢點工作由承攬商負責人或其現場作業主管負責。
氣體鋼瓶務必使用手推車直立固定並配備防爆逆止閥、覆蓋防火毯。
電焊機需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外殼必須接地使用壓接端子。
電線須充分絕緣與保護,不得搭接、裸露、散亂或影響通道安全。
施作人員須配戴適當之防護器具,含手套、面罩、護目鏡等。
切割、研磨、銲接、活線作業等,須有火星飛濺之預防措施。
動火作業中檢點由承攬商負責,每隔2小時至少一次,承攬商管理單位及環安中心可隨時稽查。
動火作業完畢後觀察20分鐘,待餘燼熄滅後才能離開現場,離場前承攬商應清除事業廢棄物,並使物品器具歸定位,該項作業後檢點工作由承攬商負責。
高架作業
(一) 承攬商管理單位應於作業前對承攬商進行施工場所環境危害之告知事項。
(二) 設置鋼構/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全程監督指揮,並執行定期自動檢查及每日檢點。
(三) 開口部份應設置柵欄、圍欄、覆蓋、安全網並作好標示。
(四) 施工架應設置工作臺(含踏板鋪滿、護欄90~105公分)、安全上下設備(樓梯)。
(五) 鋼構作業應設置母索、安全網(每隔兩層均應鋪設之)。
(六) 請於施作現場明確標示施工工程名稱、廠商名稱、連絡人、連絡電話、工程期程。
(七) 須有承攬商監工或其職安人員全程監督作業過程(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肢體殘障殘障者等不得擔任施作人員,施工期間若有酒醉及情緒不穩…等有安全顧慮者,亦不得擔任施作人員。
(八) 施作人員應確實將安全帽繫緊並繫掛安全帶於腰部以上、禁止自未經准許指定之立柱、橫檔、踏腳椼等處攀爬上下)。
(九) 隨時注意2公尺以上作業人員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止作業人員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承攬商管理單位及環安中心可隨時稽查。
(十) 作業後離場前,承攬商應進行檢點,包括將臨時設施(如施工平台、上下設備、安全母索及安全網等)拆除或復歸、廢棄物清除。
吊掛作業
(一) 承攬商管理單位應於作業前對承攬商進行施工場所環境危害之告知事項。
(二) 操作、吊掛作業人員及起重機具,需備合格且有效期限內之證照,始得進行吊掛作業,包括吊掛作業申請、吊車操作手證照、吊掛手證照、起重機安檢合格證明及防滑舌片,由承攬商管理單位負責檢查及證照影本留存,不合格者禁止施作。
(三) 操作司機憑慈濟大學承攬商危險作業申請單始准進入工地,依規定及注意事項作業。
(四) 吊裝前需將使用範圍設置標示、作業範圍進行管制始得施工。
(五) 現場工作人員須戴安全帽。
(六) 吊掛前承攬商須先行實施自動檢查,若有異常狀況,應先處理再進行吊掛作業。
(七) 吊鉤應有防脫舌片及距鋼索0.25公尺以上,應設過捲揚預防裝置/標示。
(八) 須使用經檢查合格之吊掛機具及吊索。
(九) 起重機運作時,須另指派一人在場指揮,嚴禁閒雜人員進入作業管制區。
(十) 嚴禁人員站立或通過吊物下方。
(十一) 若因吊掛機具操作造成人員及設備等損失,施工承攬商必須負損害賠償之完全責任。
(十二) 運轉中之吊車,駕駛者不得離座。
(十三) 吊掛作業之地點選定,非必要勿於主要出入口從事吊掛作業,若非必要則將吊掛時間移至夜間或假日作業。
(十四) 吊掛作業中檢點由承攬商負責,每隔2小時至少一次,承攬商管理單位及環安中心可隨時稽查。
(十五) 作業後離場前,承攬商應進行檢點,包括廢棄物清除、物料器具歸定位、安全措施復原。
局限空間作業
(請依本校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內容辦理)
五、輕質屋頂作業
(一)承攬商管理單位應於作業前對承攬商進行施工場所環境危害之告知事項。
(二)承攬商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實施作業檢點與督導人員防護,確認符合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始可作業。
(三)配合本校承攬商管理單位派員巡視承攬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