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補辦預算核定作業程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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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計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F04

項目名稱

補辦預算之核定作業

承辦單位

主計處

業程序說明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經檢討無法依調整容納方式辦理者,得準用預算法第88條,於爾後年度補辦預算。

二、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配合購建固定資產或資金轉投資編列之長期債務舉借預算,於年度進行中,因該購建固定資產或資金轉投資計畫須停辦、緩辦、修正或增列時,應隨同檢討長期債務舉借計畫之停辦、緩辦、修正或增列,併同計畫案報由主管機關審核,簽會主計處及相關單位,經縣長核准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當年度舉借金額超過年度預算部分,並應補辦預算。

()基金為減輕利息負擔,在不延長償還期限及不增加舉債金額前提下而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或其他須預算外舉借與償還長期債務者,應報主管機關審核,簽會主計處及相關單位,經縣長核准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應補辦預算。

三、資產變賣未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如因正常業務確實需要

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審核,簽會主計處及

相關單位,經縣長核准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應補辦

預算。

四、以上購建固定資產、資金之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執行之補辦預算,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簽會主計處及相關單位,經縣長核准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始得辦理。

五、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等科目之執行,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經檢討無法依調整容納方式辦理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並應補辦預算。

六、奉准辦理之補辦預算案件,應於辦理後以適當科目列入決算並於補辦年度預算書內,依直轄市及縣()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增訂補辦預算事項之專項說明及檢附補辦預算明細表。

控制重點

一、申請補辦預算項目是否符合直轄市及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

二、是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三、補辦預算時,是否於其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說明)」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說明

、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之補辦預算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主()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法令依據

一、預算法

二、直轄市及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使用表單

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
































花蓮縣政府主計處作業流程圖

補辦預算之核定作業



















應請業務單位修正或補充說明,或簽註意見循以後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退回業務單位







報經主管機關核轉縣府核定













依規定先行辦理並列入年度決算






於編製下年度或以後年度預算時補辦預算








結 束















4.報經主管機關核轉縣府核定


花蓮縣政府主計處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年度


自行評估單位:主計處

作業類別(項目)補辦預算之核定作業評估日期:


評估重點

自行評估情形

評估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作業程序說明表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補辦預算之核定作業




(一)申請補辦預算項目是否符合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

(二)是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三)補辦預算時,是否於其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說明)」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說明

(四)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之補辦預算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執行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主(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評估。

2.自行評估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評估情形。

F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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