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名稱,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第一條(訂定依據及目的) 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下簡稱實務守則)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促使公司董事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第一條(訂定依據及目的) 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下簡稱實務守則)第四十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促使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第二條(實施目標) 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進修學習之機制與管道,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勢與能力。 為活化董事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織或民間機構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之交流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經由電子化、多元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 第二條(實施目標) 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監察人進修學習之機制與管道,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勢與能力。 為活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織或民間機構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監察人之交流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由電子化、多元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第三條(適用對象)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第四項略。 | 第三條(適用對象)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 第四項略。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第四條(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進修時數如下: 以下略。 | 第四條(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其進修時數如下: 以下略。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第五條(進修範圍): 第一項略。 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 第五條(進修範圍): 第一項略。 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第六條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進修,應由下列單位主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第一款略。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 第三款略。 四、董事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 | 第六條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應由下列單位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第一款略。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 原則」認可之機構。 第三款略。 四、董事、監察人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 一、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二、為鼓勵各機構開設多元化的董事進修課程,並兼顧進修課程品質,修正第一項明定進修課程應由經認可之機構擔任主辦機構,並新增第二項主辦機構與未經認可之機構共同舉辦課程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例如訓練場地及專職人員),以強化對訓練機構之管理。 |
第七條(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檢視董事之進修情形。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之進修情形資訊。 依進修要點認可之進修機構應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時公告 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董事訓練資源專區」。 | 第七條(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檢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 依進修要點認可之進修機構應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時公告 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董監訓練資源專區」。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