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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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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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工保險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受理編號:--21-


填表日期1012 16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被保險

姓名

1 0 0

1 1

陽大雄

出生

日期

民國711030

身分證

統一編號

F

1

2

3

4

5

6

7

8

9

遞區號:

通訊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14話:(022396-1234

動電話:0920123456

V

險事

V

病類別

1

職業傷害

2

職業病

3

普通傷害

4

普通疾病

傷病發生日期

10113

V

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V

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

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申請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及日數

V

連續

10113日至10123

已恢復工作期間,請勿提出申請以免觸法斷續計


申請金額:

(如無法核算可不填寫)

傷病類別勾選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者方需填寫以下3個欄位,如不敷填寫,請以另紙書寫

執行職務

上下班事故

公出事故

其他


請詳填職業傷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及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10113日於工廠內從事沖床工作時不慎遭沖床機壓傷右手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本局印製之「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及檢附被保險人駕照影本俾憑審核。

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發生事故,請檢送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書俾憑審核。

實際工作內容

操作機台作業員

給付方式(請勾選一項)

………請將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浮貼於此處………

一、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簿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

二、郵政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七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土地

南門簡易

V

、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簿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帳戶姓名須與本局加保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1.匯入申請人在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     分行

005

1552

00305008888888



2 .匯入申請人在郵局之存簿帳戶局號:        帳號:


以上各欄位均據實填寫,為審核給付需要,同意 貴局可逕向衛生福利部中央險署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閱相資料。若有溢領之保險給付,亦同意貴局可逕自本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中扣除繳還。

歐陽大雄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簽章

投保單位證明





(單位印章

亞飛製鞋股份有限公 司

列各項經查明屬實,特此證明。

01235678

亞飛

亞飛製鞋股份有限公司

工保險證號:單位名稱:

蘇亞飛

黃新一

新一

責人:
經辦人:

02

2250-1234

話:

82059台北市內湖區東湖路500

址:

申請手續請洽投保單位辦理,免費又方便,無須委由他人代辦,各項欄位請覈實填寫,如有疑義請電洽本局(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36)。※郵寄或送件地址:1001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4號「勞工保險局」收。102.8

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請領傷病給付用,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正本代替

(1)

患者姓名

歐陽大雄

(2)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F

1

2

3

4

5

6

7

8

9

(3)

出生日期

 民國  71 10  月 30  日

(4)

診斷名稱、傷病部位及症狀

(含國際疾病

分類代碼)

右手食指、中指遠端骨折

(5)

因該傷病

初診日期


10113

(6)

同一傷病首次就診之醫療院所

醫療院所名稱:中興診所

就診日期:10113

(7)

醫 療 期 間

住院診療

1011 3 日起至10119日止

門診治療

1011 13日起至1012 3日止實際治療 3 次

(8)

醫療經過

(含急診、門診、住院檢查及手術情形)

101/1/3入院,1/5手術置入鋼釘固定,1/131/202/3門診治療

(9)

目前病情及有無併發症


宜持續門診復健治療

(10)

醫師囑言

及傷勢影響

工作情形暨評估何時可恢復工作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142100017

(02)2312-3456

北市

○○○○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陳明豐

蕭叔明

台大醫師

醫字第9800

明豐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關防

列患者確經本醫師親自診斷治療無訛,特此證明。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名稱: 

代號:             電話:           

  開業執照:      字第      

  地址:                           

   院長(負責人):              印章:

   診斷醫師:             印章:

(醫院圖記)

出具日期: 101  年 2  月 16 日

本診斷書係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用,如有登載不實,須負偽造文書責任。

註:一、本診斷書限於經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否則無效。填具本診斷書時如有更改,請醫師加蓋印章為證。

  二、本診斷書請根據病歷紀錄覈實填具,住院、門診治療期間及門診實際治療次數,切勿漏填。

三、就診醫院、診所開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如已載明住院診療期間(職業傷病者另需載明門診治療期間及次數),並蓋妥醫院及醫師印章,得代替本診斷書。

壹、填表前說明

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住院診療」期間,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或僅取得部分薪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補償)的性質,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投保單位證明請特休假者除外),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傷病痊癒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及已終止治療者,僅能申請至傷病痊癒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相關法令規定、填表範例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bli.gov.tw查詢。


貳、請領要件、給付標準及應備書件

給付種類

給付要件

給付標準及計算方式

申請應備書件

普通傷害普通疾病

  1. 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 不能工作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為1年。

二、計算方式: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王先生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因病共住院10天,傷病期間未取得薪資,則王先生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30
,300÷301,010元(日投保薪資)

1,010×50%×7天(住院第4天起)=3,535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正本代替)

職業傷害職業病

  1.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未經治療僅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 不能工作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二、計算方式: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李小姐於10071日遭受職業傷害自10071日至10192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100元,則其可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為:
2
0,100÷30670元(日投保薪資)
10074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10192日止共426
6
70×70%×365日=171,185元(第1年)
670×50%× 61日=20,435元(第2年)
171,185元+20,435元=191,620元(可領取之金額)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

  3. 首次申請如為交通事故,請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事故證明書(本局印製表格),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紀錄。

註: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參、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1221日修正施行)。

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三、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15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勿逾5年請領時效)

四、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者不在給付範圍。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六、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七、因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八、所檢附之文件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九、傷病事由、經過、申請給付期間、取薪情形及相關證明書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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